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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五月 05,週四 07:46

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設算利息︱稅務服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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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別忘設算押金利息計算銷售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設算利息, 按月計算銷售額,不滿一月者,免予計算。又為簡化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之營業人開立發票程序,若營業人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可改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利息開立統一發票。至於利率部分,不論按月或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之利率為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於111年1月1日出租房屋予B公司,收取押金100萬元,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0.78%,每月押金設算利息650元(含稅;100萬元0.78%/12),A公司應按月開立銷售額619元及稅額31元之統一發票予B公司。或可選擇按年計算押金利息7,800元,於111年1月開立銷售額7,429元及稅額371元之統一發票予B公司。

該局提醒營業人,出租財產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倘押金未依規定設算利息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因漏報而受罰。至於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之營業人,仍應按月計算銷售額。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謝昆忠主任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00
撰稿人:江健銘        聯絡電話:(07)3614112 分機5217

更新日期:111-03-28
 
閱讀 1812 次數 最後修改於 2022 五月 05,週四 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