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以及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政黨自95年度起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均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但是下列情形可以免辦結算申報:
1.國外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而屬於所得稅法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依法選定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以扣繳方式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可免辦結算申報。
2.機關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惟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自84年度起,仍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1)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營利事業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及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義勇消防總隊、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合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3條規定)、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等機關,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者。
(2)老人福利協進會等老人社會團體,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或非屬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之政府補助收入者。
3.宗教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可免辦結算申報:
(1)依法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
(2)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
(3)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4.符合儲蓄互助社法第8條規定免徵所得稅之儲蓄互助社可免辦結算申報。
(所得稅法第25條、第26條、第71條之1、第73條)
(財政部84.9.8台財稅第841644931號函)
(財政部85.5.29台財稅第851906576號函)
(財政部86.3.19台財稅第861886141號函)
(財政部86.3.19台財稅第861887715號函)
(財政部87.3.16台財稅第871934711號函)
(財政部87.7.17台財稅第871955018號函)
(財政部90.3.27台財稅第0900451555號函)
(財政部91.6.13台財稅字第0910453648號令)
(財政部97.8.14台財稅字第09704065210號函)
(財政部97.10.13台財稅字第09704102310號函)
(財政部98.2.5台財稅字第0980000747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