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Q&A
答︰
-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包括向國外購買而在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的勞務)。
- 進口貨物。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
答︰
自91年1月1日起,進口貨物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9條免徵營業稅規定外,均應於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條)
答︰
將餘存貨物抵債、分配股東或出資人,均視為銷售貨物,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
答︰
一、零稅率: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適用的營業稅率為零,由於銷項稅額為零,如有溢付稅額,得在退稅限額內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
二、免稅:銷售貨物或勞務在銷售階段時免徵營業稅,但進項稅額不能扣抵或退還。
三、進口免稅: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九條規定進口貨物於進口時免徵營業稅。
答︰
一、外銷貨物。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四、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六、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
答︰
可以,請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報經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改以營業稅法規定之一般稅額計算方式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
答︰
本題分以下3點來說明:
1.凡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的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經依照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以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證明,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的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所增加之應納稅額。國外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有虧損者,也應該併同國內總機構合併計算。
3.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所得,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3條)
(財政部64.7.15台財稅第35080號函)
答︰
凡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以及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政黨自95年度起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均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但是下列情形可以免辦結算申報:
1.國外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而屬於所得稅法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依法選定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以扣繳方式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可免辦結算申報。
2.機關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惟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自84年度起,仍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1)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營利事業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及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義勇消防總隊、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合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3條規定)、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等機關,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者。
(2)老人福利協進會等老人社會團體,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或非屬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之政府補助收入者。
3.宗教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可免辦結算申報:
(1)依法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
(2)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
(3)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4.符合儲蓄互助社法第8條規定免徵所得稅之儲蓄互助社可免辦結算申報。
(所得稅法第25條、第26條、第71條之1、第73條)
(財政部84.9.8台財稅第841644931號函)
(財政部85.5.29台財稅第851906576號函)
(財政部86.3.19台財稅第861886141號函)
(財政部86.3.19台財稅第861887715號函)
(財政部87.3.16台財稅第871934711號函)
(財政部87.7.17台財稅第871955018號函)
(財政部90.3.27台財稅第0900451555號函)
(財政部91.6.13台財稅字第0910453648號令)
(財政部97.8.14台財稅字第09704065210號函)
(財政部97.10.13台財稅字第09704102310號函)
(財政部98.2.5台財稅字第09800007470號函)
答︰
答︰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按下列規定選擇適用之申報書:
1.經稽徵機關核准適用藍色申報書之營利事業,使用藍色申報書。
2.一般營利事業,使用普通申報書。
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使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
(所得稅法第77條第1項)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57條之2第2項)
答︰
營利事業因業務之實際需要,與其僱用之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自有之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
(財政部75.4.22台財稅第752349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