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簽證

稅務簽證 Q&A

問:營需要會計師稅務簽證之情形

答︰

  1. 所得稅法第102條第二項規定,在一定範圍內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2. 『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下列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一)金融業
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 (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 、期貨業及保險業。
(二)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三) 享免稅優惠且年營收在5,000仟萬元以上者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四)合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營利事業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五)不屬於以上四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者。

問:委託會計師稅務簽證申報享有之稅務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