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簽證

財務簽證 Q&A

問:需要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情形

答︰

  1. 公司實收資本超過新台幣3,000萬之公司公司法第20條第二款規定: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依經濟部九十商字第09002262150號: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 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其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2. 銀行融資授信總額度超過3000萬之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18條規定,企業在各行庫總授信金額達三仟萬元以上者,需提示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即一般所稱之融資簽證
  3. 公開發行以上之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36、37條及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等有關法令規定,公開發行、上櫃上市公司之財務報表簽證須由已於會計師公會登記並由主管機關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二位會計師查核簽證〈雙簽〉。
  4.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第53條規定,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完成決算,連同其年度財務報表,自行委請符合法人主管機關規定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分別報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5. 政治獻金法第21條規定政黨、政治團體之會計報告書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擬參選人收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其會計報告書並應於投票日後七十日內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