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順應國際反避稅趨勢,防杜個人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未具實質營運活動的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將盈餘保留不分配,規避我國納稅義務,所以建立個人CFC制度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該局彙整較常接獲詢問的個人CFC問題如下:
一、個人CFC制度的適用對象為何?
該局說明,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50%以上(股權控制)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實質管理控制)者,該境外關係企業為個人CFC。
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達10%以上者,該個人應將該CFC當年度的盈餘,按其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的比率計算營利所得,與其他海外所得合計,併入當年度個人的基本所得額,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在結算申報期間與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一併辦理申報。但一申報戶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免予計入。
二、個人豁免計算及申報CFC營利所得的條件為何?
該局說明,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則不適用個人CFC制度:
(一)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者。
(二)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但不包括個人與其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的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
該局舉例說明,個人直接持有境外A公司25%股權,並同時持有國內甲公司55%股權,且甲公司持有A公司30%股權,個人對A公司的股權比率係直接持有股權25%加計間接持有股權30%合計55%,股權控制已達50%以上,則A公司為該個人的CFC,A公司當年度盈餘即使不分配,個人也要按直接持股比率25%計算CFC營利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如A公司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情形,則因符合豁免規定而不適用個人CFC制度。
該局進一步說明,CFC制度係以中華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編製CFC財務報表,並依規定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按個人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的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海外營利所得,無涉CFC資金存放地點(例如OBU帳戶、挪移至其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而且CFC制度並非加稅措施,只是將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將來實際獲配CFC股利時,不再計入所得額課稅;另CFC制度不會溯及既往,施行前CFC盈餘只有在分配給股東時才會課稅。如有任何疑問,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 /,點選「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綜合所得稅/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專區」】,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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