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洽詢,其經營之獨資商號要轉讓給他人,轉讓前剩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獨資商號轉讓給他人,商號之營業稅稅籍雖然沒有註銷,但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轉手新負責人,若有存貨和固定資產,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A獨資商號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負責人甲與受讓人乙簽訂讓渡契約,約定將A商號經營權轉讓予乙,同時將價值100萬元之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乙時,依上開規定,甲應以A商號名義開立銷售金額100萬元(含稅)之三聯式發票交付予乙(統一發票買受人欄記載為A商號),並依法報繳營業稅;另受讓人乙取得此進項發票亦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呼籲,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者,應及時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及利息,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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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李佳蓁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52
原文出處:財政部高雄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