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一定條件的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應揭露關係人及交易資料並備妥移轉訂價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從事受控交易,且符合財政部96年1月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530號令揭露規定(詳附圖一)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填寫申報書第B2頁至第B5頁之關係人結構圖、關係人明細表、關係人交易彙總表、關係人交易明細表,並按同準則第22條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替代文據。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為跨國企業集團成員者,應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填報申報書第B6頁之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且經檢視不符合財政部106年12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0690號令規定之避風港標準(詳附圖二及附圖三),屬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者,該境內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應依同準則第21條之1規定,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備妥集團主檔報告,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該集團在我國境內有2個以上之成員者,得指定其中1個成員送交。而在國別報告方面,則應依同準則第22條之1規定,由境內最終母公司(於申報書第B6頁勾選項次2-1-1者)或我國境內應自行送交國別報告成員(於申報書第B6頁勾選項次2-1-2或項次2-1-3者)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國別報告至所在地稽徵機關。
該局舉例說明,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甲公司,係我國境內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其投資境外A公司及B公司,持股比例分別為80%及100%,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1款規定,甲公司、A公司與B公司相互間具從屬與控制關係,在同時符合財政部96年1月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530號令揭露規定之情況下,甲公司應將A公司與B公司之資料、持股比例結構圖和受控交易等資訊填報於申報書第B2頁至第B5頁,並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替代文據,又因甲公司為跨國企業集團之成員,另應填報申報書第B6頁,且甲公司如屬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者,其應於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備妥集團主檔報告,並於108年12月31日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至所在地稽徵機關。
(聯絡人:審查一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